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776,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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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何旭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慕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上開二、之補正狀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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