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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 告 邱聖喬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峻瑋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告常峻瑋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住居所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資訊,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常峻瑋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原告所列之被告無年籍資料則無法確定起訴對象之存否,又因被告同姓名之人數不只一人,無法確認起訴對象為何人,未提出被告可受送達之處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公示送達之公告亦僅有姓名記載,無法令原告所欲起訴之被告明確得知有案件訴訟繫屬於法院,而為充分之攻防。
須在被告同一性無疑,僅送達處所不明,於符合公示送達規定,始得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原告若無法在多數同姓名中補正被告為何人,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同此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並未具體提出被告常峻瑋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住居所,經查戶籍資料名為常峻瑋者不只一人,且其勞保均未曾投保於原告起訴狀主張之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無從特定被告常峻瑋人別,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常峻瑋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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