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訴,1495,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5號
原 告 盧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淑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5,4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