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訴,1572,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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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2號
原告李宇喬


被告張惟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6,694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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