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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告郭啟儀
被告黃信華
游家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書記官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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