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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陳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3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一:
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桃園市 觀音區 大湖段 641 447.68 1039/100000 桃園市 觀音區 大湖段 641-1 447.69 1039/100000 桃園市 觀音區 大湖段 648 2237.53 1039/100000 附表二:
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建號 平方公尺 桃園市 觀音區 大湖段 862 78.19 1/1 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78.1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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