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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吳文昌
吳其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富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萬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103,6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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