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重訴,294,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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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告朱仁淮
訴訟代理人陳夏毅律師
被告鼎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佩亞
被告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龍泉
被告黃昇墀即黃昇墀建築師事務所

謝承賓即謝承賓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晟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0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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