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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吳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淯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記官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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