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2208,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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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208號
債 權 人 陳秀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魏心彤(原名:魏麗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雖已提出債務人魏心彤(原名:魏麗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債務人魏心彤(原名:魏麗蘭)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已催告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提出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繳納會款之關鍵釋明文件,其釋明顯未完足,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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