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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939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璟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違約金與滯納金名稱雖有不同,實質上均係違約金性質,兩者金額合計已逾違約金上限(依本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違約金最高不得逾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請擇一行使或撤回其中之一請求。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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