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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知佑
代 理 人 王宏志
相 對 人 李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112年度全字第22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李碧玲以112年度全字第229號裁定就債務人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5596分之15400、同段第22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5596分之15400、同段第22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5596分之15400,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業經本院調取該保全程序案卷及執行案卷查閱屬實。
茲聲請人以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原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本於假處分債權人地位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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