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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羅勻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徐月妹等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鍾三妹、羅美菁、羅美巒、羅美士、羅勻言(法定代理人黃千芸)、羅勻佑具狀簽名、蓋章(以上共7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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