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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9,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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