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37,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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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妙興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甚明。

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妙興租賃有限公司,因公司裁定解散事件為公司事件之商事非訟事件,屬於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自應依上開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

又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500萬元,有公司章程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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