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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詠翔(即和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和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詠翔為相對人和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和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相對人股東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相對人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第一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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