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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林毅旻
林冠言
林淑美
債 務 人 謝金蓮(即張瑞增之繼承人)
張俊仁(即張瑞增之繼承人)
張俊國(即張瑞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瑞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林毅旻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瑞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林冠言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瑞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林淑美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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