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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 權 人 陽光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勝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宗鴻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社區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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