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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美卿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提出合法之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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