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促,2545,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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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威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吳威宏之戶籍設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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