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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68號
債 權 人 本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正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本件合約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估價單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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