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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建焜、呂彥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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