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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慶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陳金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被繼承人陳金龍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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