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394,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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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王希恩 
法定代理人  王嘉雲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
債  務  人  黃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111號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軍新北財務組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前揭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土城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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