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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001號
債 權 人 林建宏
債 務 人 徐家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未陳報BUK-9210汽車停放之地點,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
經本院分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同年6月23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先後於113年5月30日、同年6月27日送達,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今仍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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