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513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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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1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啟邦  
債  務  人  許阿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集保資料,惟查債務人住所址係雲林縣,有卷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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