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7065,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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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065號
債  權  人  易必勝  
債  務  人  拉拉即PURGANAN ZYRA CADIZ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雇主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執行名義及本票原本所載,債務人住、居所位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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