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8064,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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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064號
債  權  人  邱粦妹  



債  務  人  秦庠鈺即秦家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位於宜蘭縣暨本院轄區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查,依上開清單內容所示,其中位於宜蘭縣暨本院轄區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屬債務人受託之信託財產,依上揭規定,須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始得強制執行,是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對於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通知於113年7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應認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第一頁
附表:
~T40X0L2;
~T64X4L25;
106年度司執助字第461號 財產所有人:秦庠鈺即秦家玉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桃園市中壢區
中壢埔

1337
建2012.00
100000分之10
備考
信託財產


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建築式
樣主要
建築材
料及房
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
1438
桃園市○○區○
○○○段0000地
號------------
--桃園市○○區
○○○街00號13

13層樓
房鋼筋
混凝土
造、住
家用
13樓層:71.65合  計:7
1.65
陽台8.82、
花台3.47
全部
備考信託財產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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