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消債清,3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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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永泉即葉松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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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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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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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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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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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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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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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賴淑杏
債 權 人 石幸平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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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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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3年6月20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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