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家他,53,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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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53號
相 對 人 徐明正



上列聲請人徐莉婷、徐義翔與相對人徐明正間聲請除免扶養義務事件,經裁判確定而終結,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而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次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亦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

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乙○○、丙○○(下合稱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前由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3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暫免繳納聲請費用。

聲請人原聲明請求為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予以免除,嗣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予以免除或減輕,並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判,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且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是依首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㈡又本件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核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案件,且相對人係00年0月0日生,聲請時為滿59歲之男性,居住於桃園市,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2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卷附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11年桃園市簡易生命表及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桃園市政府113年每月最低生活費公告可知,113年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5,977元,桃園市59歲男性平均餘命約為23.14年,且本件為因定期給付而涉訟,給付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

是以,聲請人所請求減輕或免除之扶養利益為1,917,240元【計算式:15,977元120個月=1,917,240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請求減輕或免除之扶養義務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

從而,依首揭規定及裁定之諭知,聲請人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000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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