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繼,2286,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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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陳琪   
被  繼承人  陳承侑(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承侑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琪係被繼承人陳承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之母親,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5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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