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繼,2297,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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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97號
聲  請  人  李許和明

            李杰凌 



被  繼承人  李輝雄(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輝雄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李許和明、李杰淩分別係被繼承人李輝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11樓)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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