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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簡劉阿碧
被 繼承人 劉枝萬(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被繼承人林立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劉枝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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