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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新秀
賴冠呈
被 繼承人 劉廖瑞卿(亡)
生前最後住所地:臺北市○○區○○ ○路○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劉廖瑞卿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北市大安區,此有本院調閱被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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