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聲,303,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鄭清煬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7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相對人林淑萍、陳志銘、許立昇、鄭淑娟及薛克岳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9年度上字第63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

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由兩造依高院判決附表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相對人王宥淇等3人就其敗訴部分未上訴,此部分已先行確定,惟未對渠等核收裁判費,附此敘明),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相對人


姓名
住、居地址
鄭建育
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
鄭南雄
新竹市○區○○路00號2樓
鄭麗華
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出境)
鄭滿成
新竹市○區○○路0巷0號
鄭旭文
高雄市○○區○○○路00○0號
王基玲
高雄市○○區○○○路0○0號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王宥淇
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
人劉淑英
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王婕羽
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
人劉淑英
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連幸惠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37-09 College Point Apt.PH2A,Flushing,NY 11354,USA
鄭浩仁 
716 Arroues Dr.Fullerton,CA 92835,USA 鄭國雄 
1002 Willow Dr. #88, Chapel Hill,NC 27514,USA. 鄭泳淋 
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 
鄭建川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洪幸雄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出境) 

附表二:
桃園市○○區○○○街000號
洪大鋒 
桃園市○○區○○○街000號 
洪美紀 
桃園市○○區○○○街000號
邱清釗 
新竹市○區○○街00巷0號 
邱炫榮 
新北市○○區○○路00號 
邱炫樹 
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邱照美 
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邱炫熿 
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出境) 
郭麗華 
桃園市○○區○○路000號 
林淑萍 
桃園市○○區○○○街000號 
陳志銘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3 
許立昇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鄭淑娟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0號3樓
薛克岳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 
周裕仁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黃萬發 
桃園市○○區○○路000號 
鄭雅勻 
台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鄭為仁 
高雄市○○區○○○路000○0號 
計算書
項目
(均由聲請人預納)
金額
(新臺幣)
說明
(新臺幣,下同)
一審裁判費
36,937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計算式:35,254+1,683=36,937
一審測量費
21,7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二審測量費
68,0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計算式:4,000+29,100+34,900=68,000訴訟費用總額
126,637元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鄭旭文
1/40
3,166元
(續上頁)
王基玲
1/80
1,583元
王宥淇
1/160
791元
王婕羽
1/160
791元
鄭泳淋
61/1440
5,364元
連幸惠
1/70
1,809元
鄭南雄
1/35
3,618元
鄭麗華
1/35
3,618元
鄭浩仁
1/70
1,809元
鄭滿成
1/5
25,327元
鄭國雄
1/35
3,618元
黃萬發
67/1120
7,576元
郭麗華
850/100000
1,076元
林淑萍
402/9000
5,656元
陳志銘
276/9000
3,884元
許立昇
324/9000
5,449元
鄭淑娟
120/9000
1,688元
薛克岳
78/9000
1,098元
鄭為仁
1/80
1,583元
鄭雅勻
1/80
1,583元
鄭建川
1/10
12,664元
鄭建育
1/10
12,664元
洪幸雄
2/105
2,412元
洪美紀
2/105
2,412元
洪大鋒
2/105
2,412元
邱清釗
1/90
1,407元
邱炫榮
1/90
1,407元
邱炫樹
1/90
1,407元
邱照美
1/90
1,407元
邱炫熿
1/90
1,407元
周裕仁
2275/100000
2,881元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