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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郭淑美
關 係 人 郭朝金
郭鴻基
莊郭阿蜜
郭世章
郭阿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郭老眞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與收養人郭老眞(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77年2月8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為收養人即養父郭老眞收養,因養父已往生多年,欲回歸原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謄本、本家生父丁○○、本家兄弟郭世章及養家兄弟姐妹甲○○○、戊○○、乙○○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稱:收養人為其伯父,從小住在一起,當時是大家庭,小時候是由本家父母扶養,到國中才被養父收養,被收養後仍是大家庭住在一起,養父死亡後我沒有繼承遺產等語。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已死亡多年,因生父年邁欲回歸本家盡孝道,參以本家及養家家庭成員均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等節,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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