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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21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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