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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黃丁乙珍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45號),雖以其名下無不動產且現無業,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併聲請訴訟救助。
惟該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即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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