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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曹莉君
被 告 羅羽彤
范勝威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4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596元,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94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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