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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2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郭寶連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為瞭解案件情形,爰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28號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85年4月28日桃院秀民執五字第2641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等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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