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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李金明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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