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更,183,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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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明翰
代 理 人 李欣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如與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七、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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