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更,202,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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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卓倫誼

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例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新臺幣1萬9,172元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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