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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芳誼即邱秀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3年7月15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11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勿將個人支出與扶養費混在一起,致本院無法個別審核),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勿將個人支出與扶養費混在一起,致本院無法個別審核),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與兩名女兒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提出111年7月15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
)。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勿以車輛出廠已久,已無殘值等為由拒絕提出個價證明)。
七、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可知聲請人前曾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然聲請人並無提出任何資料,是為確認聲請人就該協商是否有毀諾?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毀諾?故請提出該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文件,並以書狀具體敘明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每月還款金額、利率、期數等,及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以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及支出,為何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
八、聲請人與和潤公司所成立之貸款契約,是否屬車輛貸款?是否有設定動產擔保抵押?車輛現何在?是否已抵償?
九、請提出聲請人與兩名女兒關於111年、112年之所得報稅資料及全國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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