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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代 理 人 梁馨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梅妹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梅妹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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