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監宣,53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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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林○○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
相 對 人 丁○○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3年6月2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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