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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EGUNLA MARY GRACE DAGAME(瑪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更正請求利率(依民法第205條所示: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二、具狀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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