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葉雲亮
聲請人之
代 理 人 張世炎律師
相對人 葉日順(即葉雲泉繼承人)
葉淑娟(即葉雲泉繼承人)
葉欣宜
上三相對人
共同代理人 葉雲財
相對人 吳玉山
陳秀蓮
陳政維
魏文龍
相對人兼上四人
共同代理人 茅淵琮
相對人 李永昌
葉東興
上一相對人
代理人 江赫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移調字第100號地役權事件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41法庭成立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潘曉萱
書 記 官 陳佩伶
通 譯 宋瑜婷
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10人同意聲請人就相對人等10人所共有座落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面積207.96平方公尺)範圍內,有通行權存在,供聲請人所有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通行,並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施作公共設施、排水溝、埋設自來水管、瓦斯、電信、電力管線、衛工及鋪設道路路面等。
二、相對人等10人不得於上開通行範圍內土地,為禁止或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害聲請人通行及上開相對人等10人同意聲請人所為之施作公共設施、排水溝、埋設自來水管、瓦斯、電信、電力管線、衛工及鋪設道路路面等行為。
三、聲請人就上開土地施工前10日應書面通知各相對人施工項目及時間,聲請人於施工過程中,須依法施作,不影響相對人等10人之居住安寧、噪音。
四、聲請人應於施工中派員指揮交通、設置安全標誌,以維護交通安全。
五、聲請人完工後,應於當日鋪設簡易柏油路面,避免影響通行,並於20日內將道路全面恢復原狀及清潔。
六、兩造之其餘請求拋棄。
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相對人 李永昌 相對人兼代理人 茅淵琮 相對人代理人 1.葉雲財 2.江赫驣律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佩伶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備註:本案如涉及不動產權屬異動,請於判決確定後30日內向不動產標的所轄地政事務所聲請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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