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柳
聲請人之
代 理 人 歐陽仕鋐律師
相對人 賴淑君
賴宥莛
賴佩玲
相對人兼
上二代理人 賴昕瑜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移調字第99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41法庭成立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潘曉萱
書 記 官 陳佩伶
通 譯 宋瑜婷
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四人願於民國123年6月30日以前,將座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建物(詳如附件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24日蘆地測法丈字第002100號複丈成果圖標號A點、C點及賓股卷第17頁照片所示)部分拆除,騰空遷讓返還上開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相對人逾期未搬離之物品同意任憑聲請人處理。
二、聲請人同意就上開相對人等四人占用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拋棄,不作任何主張。
三、兩造間尚有上開地號之鄰地(地號: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相對人等四人原則上同意聲請人之通行權及於現有放置物品之區域放置物品,但礙於無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謄本及複丈成果圖,故該土地不在本次調解範圍,兩造同意另尋其他管道處理。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 張柳 聲請人代理人 歐陽仕鋐律師 相對人 賴淑君 相對人兼代理人 賴昕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佩伶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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