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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羅文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47號),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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